ASME SB-446 镍-铬-钼-铌合金(UNS NO6625),镍-铬-钼-硅合金(UNS NO6219)和镍-铬-钼-钨合金(UNS NO6650)杆材和棒材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包括表1中所示状态的热加工杆材和棒材、以及冷加工杆材形式的镍—铬—钼—铌合金(UNS NO6625),镍—铬—钼—硅合金(UNS NO6219)和镍—铬—钼—钨合金(UNS NO6650)。
表1 热加工杆材和棒材以及冷加工杆材状态
直径或两平行表面之间的距离,in.(mm) | 抗拉强度, ≥ksi(MPa) | 屈服强度(0.2%残余变形), ≥
ksi(MPa) | 2in.或50.8mm(或4D)标距伸长率,≥,% |
NO6625级别1(退火的) | |||
≤4(102) | 120 | 60 | 30 |
﹥4(102)-10(254) | 110 | 50 | 25 |
NO6625级别2(固溶退火的) | |||
所有尺寸 | 100 | 40 | 30 |
NO6219所有级别的(固溶退火的) | |||
所有尺寸 | 96(660) | 39(270) | 50 |
NO6650所有级别的(固溶退火的) | |||
所有尺寸 | 116(800) | 58(400) | 45 |
1.1.1 这些产品以不同热处理状态的两种级别供货:
1.1.1.1 级别1(退火的)——材料通常用于低于1100°F( 593℃)的使用温度。
1.1.1.2 级别2(固溶退火的)——材料通常用于当要求抗蠕变和断裂性能,使用温度高于1100°F(593℃)的温度下。
1.1.2 合金UNS NO6219和UNS NO6650仅以固溶退火状态供货。
1.2 以英寸一磅表示的值应视为标准值,括号内给出的SI单位的转换值仅供参考,不作为标准值。
1.3 下列安全危险警告仅适用于本标准的第12节,试验方法部分:本标准无意论述与其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如果有的话)。本标准的用户有责任熟悉材料安全数据表中规定的适于这样产品或材料的所有危害,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在使用前确定管理限制的适用性。
2 引用标准
2.1 ASTM标准:
B443 镍—铬—铝—铌合金(UNS NO6625)的板材,薄板和带材
B880 镍、镍合金和钴合金化学成分校核分析极限通用要求
E8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的试验方法
E29 为确定与标准的一致性,在试验数据中取有效位数的实用规程
E1473 镍、钴和高温合金化学分析的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本标准专用术语的定义:
3.1.1 棒材——宽度小于等于10in.(254mm),厚度大于等于1/8in.(3.2mm)的矩形(扁平)或正方形实芯截面的直料。
3.1.1.1 讨论——如果符合本标准的力学性能要求,则可以按照B443标准宽度小于等于10in.(254mm)的热加工矩形棒材可以作为(带剪切或切割边缘的热轧板材提供。)
3.1.2 杆材——以直料供应的圆形实芯截面的材料。
4 订货须知
4.1 按本标准订购的材料,为了满足安全和性能所需的所有要求做出规定是采购方的责任。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示例的各项要求:
4.1.1 ASTM标准号;
4.1.2 UNS编号;
4.1.2 UNS编号;
4.1.3 截面——杆材(圆形)或棒材(正方形或矩形);
4.1.4 尺寸——包括长度;
4.1.5 状态(见1.1 1,1.1.2和附件);
4.1.5.1 如果未规定级别,将提供级别1;
4.1.6 表面质量(第8节);
4.1.7 数量英尺(或米)或根数;
4.1.8 已删除;
4.1.9 成品(校核)分析试样——说明是否应提供成品(校核)分析样品(见5.2);
4.1.10 产品标记(见第16节)——说明对产品标记的要求。
4.1.11 采购方检验(见第13节)——如果采购方希望在制造厂现场见证材料的试验或检验,则在采购订单中必须注明需要见证的试验或检验项目。
5 化学成分
5.1 材料应该符合表2中规定的化学成分极限。
表2 化学成分要求
元素 | 成分限值,% | ||
NO6625 | NO6219 | NO6650 | |
C | ≤0.10 | ≤0.50 | ≤0.03 |
Mn | ≤0.50 | ≤0.50 | ≤0.50 |
Si | ≤0.50 | 0.70-1.10 | ≤0.50 |
P | ≤0.015 | ≤0.020 | ≤0.020 |
S | ≤0.015 | ≤0.010 | ≤0.010 |
Cr | 20.0-23.0 | 18.0-22.0 | 19.0-21.0 |
Cb+Ta | 3.15-4.15 | - | 0.05-0.50 |
Co | ≤1.0 | ≤1.0 | ≤1.0 |
Mo | 8.0-10.0 | 7.0-9.0 | 9.5-12.5 |
Fe | ≤5.0 | 2.0-4.0 | 12.0-16.0 |
Al | ≤0.40 | ≤0.50 | 0.05-0.50 |
Ti | ≤0.40 | ≤0.50 | - |
Cu | - | ≤0.50 | ≤0.30 |
Ni | ≥58.0 | 余量 | 余量 |
W | - | - | 0.50-2.50 |
N | - | - | 0.05-0.20 |
5.2 如果由采购方进行成品(校核)分析,则材料应该符合B880标准中的成品(校核)分析偏差。
6 力学性能和其他要求
6.1 力学性能——材料应该符合表1中规定的热处理以及室温的拉伸力学性能。
7 尺寸和允许偏差
7.1 直径,厚度或宽度——冷加工杆材的偏离规定尺寸的允许偏差应按表3中的规定,而热加工的杆材和棒材,应按表4中的规定。
表3 冷加工杆材的直径允许偏差
规定尺寸,in.(mm) | 偏离规定尺寸的允许偏差,in.(mm) | |
正偏差 | 负偏差 | |
1/16(1.6)-﹤3/16(4.8) | 0 | 0.002(0.05) |
3/16(4.8)-﹤1/2(12.7) | 0 | 0.003(0.08) |
1/2(12.7)-15/16(23.8) | 0.001(0.03) | 0.002(0.05) |
﹥15/16(23.8)-1,15/16(49.2) | 0.0015(0.04) | 0.003(0.08) |
﹥1,15/16(49.2)-2,1/2/(63.5) | 0.002(0.05) | 0.004(0.10) |
表4 杆材和棒材的直径或两平行表面间距离的允许偏差
规定尺寸,in.(mm) | 偏离规定尺寸的允许偏差,in.(mm) | |
正偏差 | 负偏差 | |
热加工的杆材和棒材 | ||
≤1(25.4) | 0.016(0.41) | 0.016(0.41) |
﹥1(25.4)-2(50.8) | 0.031(0.79) | 0.016(0.41) |
﹥2(50.8)-4(101.6) | 0.047(1.19) | 0.031(0.79) |
﹥4(101.6) | 0.125(3.18) | 0.063(1.60) |
粗车或打磨的杆材 | ||
﹤1(25.4) | 0.005(0.13) | 0.005(0.13) |
≥1(25.4) | 0.031(0.79) | 0 |
锻造质量的杆材 | ||
﹤1(25.4) | 0.005(0.13) | 0.005(0.13) |
≥1(25.4) | 0.031(0.79) | 0 |
7.2 不圆度——除了直径小于等于1/2in.(12.7mm)不圆度可为表4所示直径允许偏差的总量意外,所有尺寸直材的热加工杆材和冷加工杆材的(锻造质量的除外)不圆度、应不得大于表3和表4中所示的直径允许偏差总量的一半。
7.3 热加工材料的机加工余量——当热加工产品的表面需要机加工时,对于通常的机加工工序建议采用表5中规定的余量。
表5 热加工材料通常的机加工余量
下列表面质量的精整机加工尺寸in.(mm) | 通常的机加工余量,in.(mm) | |||
对杆材的直径 | 方形棒材平行表面的间距 | 对于矩形棒材 | ||
对厚度 | 对宽度 | |||
热加工的 | ||||
≤7/8(22.2) | 1/8(3.2) | 1/8(3.2) | 1/8(3.2) | 3/16(4.8) |
﹥7/8-1,7/8(﹥22.2-47.6) | 1/8(3.2) | 3/16(4.8) | 1/8(3.2) | 3/16(4.8) |
﹥1,7/8-2,7/8(﹥47.6-73.0) | 3/16(4.8) | 1/4(6.4) | - | 3/16(4.8) |
﹥2,7/8-3,13/16(﹥73.0-96.8) | 1/4(6.4) | - | - | 3/16(4.8) |
﹥3,13/16(96.8) | 1/4(6.4) | - | - | 3/8(9.5) |
粗车或打磨的,热加工的板材 | ||||
直径:﹥15/16-4(﹥23.8-101.6) | 1/16(1.6) | - | - | - |
直径:﹥4-3-12(101.6-304.8) | 1/8(3.2) | - | - | - |
表6 杆材和棒材的允许长度偏差
不定尺的轧制长度 |
热加工的 |
6-24ft(1.83-7.31m)长的,带有不超过重量的25%的长度在6-9ft(1.83-2.74m)的材料。 |
冷加工的 |
6-20ft(1.83-6.1m)长的,带有不超过重量的25%的长度在6-10ft(1.83-3.05m)的材料。 |
倍尺的 |
以规定单位长度的倍数提供,在上列长度限值内的材料。除非另有规定,对每种倍尺,切割将带1/4in.(6.4mm)的余量。由制造厂自定,可提供个别规定的单位长度。 |
公称长度 |
具有不短于2ft(610mm)的长度范围,并且不允许带长度短的。 |
定尺长度 |
对于直径或两平行表面闯距离小于等于8in.(203mm)的所有的杆材和棒材,将按允许1/8in.(3.2mm)的正偏差及为0的负偏差切割到规定的长度;对于较大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1/4in.(6.4mm),-0。 |
7.4 长度——冷加工及热加工的杆材和棒材的长度允许偏差应按表6中的规定。
7.4.1 按不定尺或公称长度订购的杆材和棒材应以剪切机剪切的或锯切的端头供货;按定尺长度订购的材料将以直角锯切或机加工的端头供货。
7.5 直度
7.5.1 按偏离直度确定的冷加工杆材的直度允许偏差应按表7中的规定。
表7 冷加工杆材的直度允许偏差
规定的直径in.(mm) | 允许偏差in.(mm) |
1/2(12.7)-2,1/2(63.5) | 弧深:每1ft(305mm)长度,0.030(0.76) |
7.5.2 按偏离直度确定的热加工杆材的直度允许偏差应按表8中的规定。
表8 热加工杆材和棒材的直度允许偏差
表面质量 | 允许偏差in./ft(mm/n) |
热加工的杆材和棒材 | 0.050(4.2) |
圆的——热加工的,粗磨或粗车的 | 0.050(4.2) |
8 工艺质量、表面质量和外观
8.1 材料应是质量和状态均匀,光滑,商品直度和平整度,并且没有有害缺陷。
9 取样
9.1 批——定义:
9.1.1 做化学分析的批应该由一个炉号组成。
9.1.2 做力学试验的批应该由同一炉号,同一公称直径或厚度和状态的所有材料组成。
9.1.2.1 已删除
9.2 试验材料的选取:
9.2.1 化学分析——代表试样应该在浇注或随后的加工过程中取。
9.2.1.1 成品(校核)分析应该完全是采购方的责任。
9.2.2 力学性能——供取力学性能试样的材料样品,应自每一批能代表该批的那些位置上取。
10 试验数量
10.1 化学分析一每批一次试验。
10.2 拉伸性能一每批一次试验。
11 试样制备
11.1 拉伸试验试样应该从最终状态的材料上切取,并在制造方向上做试验。
11.1.1 只要有可能,所有的杆材和棒材应以全横截面做试验。当不可能以全横截面做试验时,应采用E8试验方法标准所示的最大可能的圆形试样。对于拉伸全尺寸过宽的厚度小于等于1/2in.(12.7mm)的矩形棒材应按E8试验方法标准制备纵向条状试样。
12 试验方法
12.1 应确定本标准中列举的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性能,当有争议时,应该按下列的ASTM试验方法标准:
试验 | ASTM标准号 |
化学分析 | E1473 |
拉伸 | E8 |
圆整方法 | E29 |
12.2 为确定是否符合下列表格中列出的性能要求的规定限值,实测值或计算值应该按E29实用规程的圆整方法圆整到下面指出的值:
性能 | 实测值或计算值的圆整基数 |
化学成分,硬度和公差 | 规定极限值最右面一位数的最接近的基数 |
(当以十进制表示时) | 当数字正好位于5或5之后只是零时,如果可以有2种选择,则选1个尾数是偶数,零定义为偶数。 |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 | 精确到1000psi(6.9MPa) |
伸长率 | 精确到1% |
13 检验
13.1 材料的检验应该按制造厂和采购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并作为采购合同的一部分。
14 拒收和复审
14.1 由采购方试验的材料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可以拒收。拒收宜以书面方式立即报告给生产厂或供货方。当生产厂或供货方对该试验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进行复审。
15 合格证
15.1 应向采购方提供说明材料是已按照本标准制造,试验和检验,并且用代表样品做的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的制造厂的合格证。应提供试验结果报告。
16 产品标记
16.1 每一捆或每一装运容器上应标记:材料的名称或UNS编号;炉号;状态(热处理);本标准号;尺寸;毛重,包装重量和净重;托运人和收货人地址;合同或订单编号;或者此类在合同或订单中规定的此类其他资料。
17 关键词
17.1 棒材;杆材;UNS NO6625; UNS NO6219;UNS NO6650
附 录
X1 一般供货状态和表面质量
X1.1 可获得的杆材和棒材不同的状态和表面质量如下:
X1.1.1 热精整的、退火的,或固溶退火的——软的,带有紧密附着的暗色氧化皮。
X1.1.2 热精整的、退火的,或固溶退火并酸洗的——除了除去轧制氧化皮外与X1.1.1相同。比热加工的、退火了的材料可提供较好的表面检验质量,并通常是在希望除去轧制氧化皮要求焊接时采用。
X1.1.3 热加工的、退火的,并进行粗磨的——除了进行粗磨外与X1.1.1相似。
X1.1.4 热加工的、退火的,并进行粗车的——除了用类似于棒材剥皮工序的宽的尖头工具粗车外与X1.1.1相似,并因此可能影响直度。当希望彻底检查表面时,一般预期机加工,对长度短于3ft (0.91m)的机加工阶梯轴或零件基本上是机加工的。
X1.1.5 热加工的、锻造质量的—一对于直径尺寸大于等于1in.(25.4mm)的,必要时进行粗车和局部打磨;对于直径尺寸小于1in.的应进行粗车和局部打磨。从已知炉号选出具有良好可锻性的材料。
X1.1.6 冷拔、退火的,或固溶退火并酸洗的——热精整、彻底检查表面、冷拔的,退火的或固溶退火的、除去氧化皮和调直的。